国防生是指军队根据培养干部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
(二)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生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三)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五)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在高考志愿的提前批次填报韦德1946招收国防生规定的专业;参加户口所在地武装部组织的政审,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审合格者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后参加体检;政审、面试、体检均合格参加高校统一录取,被录取的学生到高校报到后经复审复查合格者,签订协议后即确定为国防生。
(一)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必须按照军队的要求,利用双休日、寒暑假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
(一)国防生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其中学杂费共5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
(二)国防生毕业到部队报到后,即为军队干部。其职级待遇为:博士生一般定为正营职(或专业技术十级)、授予少校军衔(或文职六级);硕士生一般定为正连职(或专业技术十二级)、授予上尉军衔(或文职七级);本科生一般定为副连职(或专业技术十三级),授予中尉军衔(或文职八级)。
国防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国防生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况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监制的《国防生培养协议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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